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22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市彰武县东六家子法律服务所。
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楼2#--3#间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2024年11月1日,本院向***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现***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对***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