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乳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3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地。 被告:乳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