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2164号
原告:深圳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45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昇科技有限公司,女,汉族,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190XL。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0元(已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井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