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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2164号
原告:深圳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405栋4楼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昇科技有限公司,女,汉族,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2号楼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L。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龙铁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0元(已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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