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4923号
原告:深圳市开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崔瑞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步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开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1.34元,减半收取为1505.6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1505.67元。
审 判 长 刘伟光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