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商初字第0081号
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