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456号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12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康福路5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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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