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8674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与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8674号
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浏河镇浏南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4768A。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康福路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36188。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
被告: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利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4731359P。
法定代表人:钱惠明。
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与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