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与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63号
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忠。
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康福路5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利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钱惠明。
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院工作人员浦静的公公,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2182号《关于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太仓市振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南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太仓市浏河防火防盗门窗厂(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院工作人员浦静的公公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