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信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诚信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民初1155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诚信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84759310,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诚信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