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1090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沙路1号C栋1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7元,由原告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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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