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6245号之一
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志国。
被告: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娉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