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330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志国。
被申请人: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被申请人: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同时查封担保人***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合肥市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65㎡)。现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座***室房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65㎡)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