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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330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志国。 被申请人: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被申请人: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同时查封担保人***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合肥市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65㎡)。现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和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一行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尺子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座***室房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6.65㎡)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