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二江路二段193号2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系该公司员工,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建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四川建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74,159.8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23,1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栋××层××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5号】、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三段46号1栋2层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5号】及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电视塔路三段46号1栋-1层17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5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但因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