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高川州、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1188号 原告:高川州,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3幢1501、1502、1503、1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277577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高川州诉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高川州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川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川州负担。 审 判 员  梁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