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04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济槐综执处字(2019)第0309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常州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执行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