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3480号
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闽东南地质大队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531344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31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址台湾台北市内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创辉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海根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琛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