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

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305民初2912号
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华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大地公司与被告秀华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华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公司诉称:2013年8月18日,被告秀华村委会为规划的需要,委托原告对被告指定的村子范围进行地形图的测绘工作,双方签订《测绘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作业,并已提供完整的测量成果交付给被告使用。经实测,原告的测量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650元,被告至今只支付了35000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测量费356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秀华村委会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大地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下列证据:1、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测绘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地形图测绘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具体内容;3、光盘一份,欲证明原告已交付的测量成果;4、律师函、EMS单据、快递查询结果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测绘款,被告对拖欠金额及事实无异议的事实;5、证人***的书面证言一份,欲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测量成果并应被告要求将测绘成果提交给设计单位的事实。被告秀华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秀华村委会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原告相关事实主张的依据。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自认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8月18日,原告大地公司与被告秀华村委会签订《测绘合同》,由被告秀华村委会委托原告大地公司完成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村庄规划地形图测量工作。该合同约定测量单价为45元/亩,预算的测量面积约为1500亩,预算工程总价款为67500元,最终的工程价款以实测面积计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原告进场后预付5000元,交付测绘成果后5日内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大地公司完成测绘工程并向被告秀华村委会移交测绘成果,实际测绘面积为1570亩。被告现已支付给原告测绘款35000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大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清余款。案经审理,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大地公司按照被告秀华村委会的要求,完成被告村庄规划地形图测量任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承揽人即原告大地公司已交付地形测绘的工作成果,被告秀华村委会作为定作人则有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的报酬,即按45元/亩的价格和实际测绘面积1570亩确定为70650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项35000元,被告仍需支付给原告3565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自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款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秀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报酬3565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被告秀华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