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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闽030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华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七千五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
书 记 员 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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