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

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6117号
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丰 兰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尹立新
书记员 王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