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8民初96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彝城新都B幢B3-1-4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2026年1月30日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某乙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