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劝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彝城新都B幢B3-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禄劝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8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法院通知,上诉人***无法定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