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科元同创技术有限公司、禄劝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辖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元同创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48号福建大厦A座1204-4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劝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禄劝彝城新都B幢B3-1-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科元同创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8民初20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科元同创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申请人的住所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不在一审法院管辖的区域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禄劝德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