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02民初3058号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七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7651180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舟山恒大御海天下8#地块配电梯门廓电梯井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翔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理,本院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13427元、取消优惠部分货款30910元,以及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违约金66847.50元,并继续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4433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被告因位于舟山***的舟山恒大御海天下8#地块配电梯门廓电梯井改造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数量为暂定方量,按实结算;预拌混凝土货款实行当月发货,次月15日前全额付清上月货款的,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优惠40元;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逾期满15天后,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未付款部分方量的优惠措施,取消优惠的金额应当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同时,从甲方逾期支付混凝土货款第15天起,甲方应以拖欠的总混凝土货款(含取消优惠的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混凝土单价优惠金额由40元变更为10元。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经被告现场工作人员对账确认: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不同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的货款金额1613427元(不含优惠部分),且原告已向被告全额开具发票。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600000元(含***个人支付的230000元),尚有货款1013427元未付,且被告多次付款均违反合同约定。经原告计算,被告应取消优惠金额为30910元,故被告尚欠的货款金额合计为1044337元。 中达公司承认丰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增值税发票、发票签收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和原、被告***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44337元、违约金66847.50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并以货款104433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1元,减半收取计7400.50元,由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卡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