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913号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纬七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76511807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391088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7元,减半收取计7888.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