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903民初15号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七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00元,由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