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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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476号之一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七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御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超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