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476号之一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七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御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舟山市丰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超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