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4民初15384号
原告:唐X,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与被告湖南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2024年9月12日,原告唐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