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实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五矿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9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3月1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2年3月10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2年3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本案将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2022年4月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2022年4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35.94元。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7228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15735.94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1492.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申遇友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