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4394号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332房。
法定代表人张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老祠堂路107号沙湾公馆5#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湖南湖大瑞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616511.5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89.42元(以385357.5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11月1日暂算至2022年6月2日共计8550.12元,另231154.0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2年3月1日暂算至2022年6月2日共计2239.3元,后续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计627301.0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枫丹丽舍项目”太阳能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合能枫丹丽舍太阳能采购安装工程。工程采取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903032元,并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资金支付计划表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项目增加3#栋施工范围,由原告负责3#栋太阳能设备采购及施工,含税包干总价为461580.35元,并约定现场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支付80%验收款,补充协议工程内容结算与原合同一并办理,结算办理完成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与原合同质保金一并办理手续,为合同结算总价的3%。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已提供相应发票,项目已于2021年8月23日验收合格,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1359729.47元。但截止2022年6月2日,原告共支付工程款702426元,尚欠616511.59元工程款及40791.88元质保金未支付,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