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12民初667号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上岐雁行江洲大王围外五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31555056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八站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752375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奋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