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72民初1986号
原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原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78元,由原告中交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