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沪72民初9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33,664.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7月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33,664.5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亮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