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