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0447号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55146。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7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65106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1元,由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