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5民初80号
原告:甘昌松,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系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焱林,系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
法定代表人: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雪,系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000号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奎,男,汉族,生于1996年5月17日,系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辰辰,系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北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横街46号附37号1楼。
法定代表人:甘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礼,系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甘昌松与被告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北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甘昌松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昌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昌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04.5元,由原告甘昌松负担。
审 判 长  付 强
审 判 员  张先综
人民陪审员  岳二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凤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