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123号
申请保全人:肖建忠,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中山市东区。
被保全人:龚秀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保全人:陕西新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TGR6623。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街道公刘街腾宇国际3号楼。
被保全人: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6510656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7幢401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肖建忠与被保全人龚秀成、陕西新锦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