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珠民二初字第107号
原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昌东工业区东泰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正当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被告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0月19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景德镇市长虹金域中央二期和三期640KW发电机组机房降噪工程,工程造价分别为40000元、38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支付了40000元工程款,剩下3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欠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1、两份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合同时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有效;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支付了40000元工程款,仍有38000元工程欠款未支付。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合议庭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3日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景德镇市长虹金域中央二期550KW发电机组的机房降噪工程,工程造价为40000元。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景德镇市长虹金域中央三期640KW发电机组的机房降噪工程,工程造价为38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转账40000元工程款。经过法庭调查,被告曾向原告的业务员***支付10000元,**民系承揽被告工程的业务员,并由***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已于2013年下半年从原告处离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两份工程承包合同;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陆续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景德镇市长虹金域中央二期550KW和640KW发电机组的机房降噪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已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转账40000元工程款,而被告曾向原告的业务员***支付10000元是否可以抵扣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检测达标后,由原告提供工程结算全额发票,被告十天内支付全额款项。被告第一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是直接转账给原告帐户的,而且根据合同相对方以及交易习惯表明,被告应当直接将合同款项支付给原告而不是其工作人员,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业务员***是有原告授权接收相应款项的,故本院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给***的10000元款项不应抵扣工程。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先期支付了40000元款项,剩余38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38000元工程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南昌市亚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莉倩
人民陪审员向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