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2733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斌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2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2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919元”存在笔误,补正为3838元。
审 判 长  徐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胜林
人民陪审员  李佳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