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玖七玖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57号
原告福建玖七玖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南福路中央金地32号3幢111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2QL7AXE。
负责人吴家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590729。
法定代表人胡恩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郑志敏,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21年1月5日,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玖七玖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大声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玖七玖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福建玖七玖实业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蕴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