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3036号 原告: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96597994C),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9076326U),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1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552035XD),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环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公司、诺丹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219125.73元、审计费1600元及前述款项的利息(以220725.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威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项目威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和办公室装饰工程(位于威海市),经公开招投标由诺丹公司中标,诺丹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中科公司,中科公司又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环艺公司,实际上除了实验室柜子之外,全部都是由环艺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12月18日审查定案,工程总价是589116.23元,应付给环艺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29450.43元,至今只支付了210324.70元。另,工程审计费用1600元系环艺公司垫付。环艺公司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中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环艺公司以中科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而中科公司住所地系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19号1306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环艺公司与中科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实际的履行地点为威海市,属于本院管辖区域。并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