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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下章村下章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县恒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9775525443B。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民建乡。
法定代表人:郑吕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台州市黄岩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0506779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蔡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龙县恒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第三人台州市黄岩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被告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吕高、第三人永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被告云龙公司1%股权实际为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被告云龙公司、第三人永恒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云龙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的股权,由被告***代持,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恒利公司的股东会纪要等为证。双方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云龙公司1%的股权,并自原告付清购股款本息之日起,原告承担该股权投资的风险与收益。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代持确认,原告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各方也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因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名下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云龙公司1%的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云龙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陈述没有异议。
第三人永恒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7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1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转让被告云龙公司的股份1%(原始投资600000元)及前期投资利息135000元给原告,原告于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对价款735000万元。同日,原告将735000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云南恒利电站投资股权转让本息总计柒拾叁万伍仟元整。”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云龙公司作出1份《临时股东会决议》,确认被告***转让1%股权给原告。股东郑吕高、陈文信、陈宏远、蔡宇、蔡荣明、***、赵万华、包文卫、施培林在该份临时股东决议上签字。2021年6月30日,股东陈矗磊、陈庆祥、张伟、郑建荣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同意***将1%的股权转让给***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放弃优先转让权。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案件,均已执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云龙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与蔡献军为同一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条、临时股东会决议、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与第三人的纠纷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处理与第三人无涉。原告要求确认享有上述被告云龙公司1%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被告云龙县恒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的股权归原告***所有,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被告***、云龙县恒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协助变更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334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梦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魏巍
代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