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人,住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贵州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代奎,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祥和新苑******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670730360K。
负责人:杨宇。
被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第**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54939594。
法定代表人:饶伟。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分公司、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龙家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