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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磊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方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915号 原告:四川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告:中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 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第三人:四川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四川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