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2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博士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消博士公司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邝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