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天衢东路以南崇德十一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div>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div>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由***投资建设的淄博市湖田镇店子社区旧村改造工程25号楼一单元房产及2***户的1、2、3、10、11楼共计27套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月13至2024年1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私自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