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异10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以南崇德十一大道西侧58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一、(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异议人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异议人对***无任何应付款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予以协助,属于协助主体错误。二、在异议人收到贵院(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先后已经收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金额累计200余万元,特此向贵院告知。综上请求贵院撤销(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申请保全***财产约53万元,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在另案中应付工程款135万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对***无任何应付款项的异议不成立。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3民初76号判决书中载明了***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应支付工程款135万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一、被告**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德州智邦建材有限公司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北京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9)鲁14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19)鲁14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准许***撤诉,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撤销案件,是以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诉讼,只是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其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无证据证明予以免除,因此其异议不成立。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执行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据(2020)鲁149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应付款53万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时间为两年,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止。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但未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款项的证据,本院查阅保全卷宗,亦未发现上述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欠付***53万元。本案中,山东消博士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但未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款项的证据,本院查阅保全卷宗,也未发现上述相关证据,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其处享有的应付款53万元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鲁1491财保1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