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财保41号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湖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29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湖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29日以2024武仲保字第454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