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57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64013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另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屋一套,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涉及到共有权人问题,现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鑫
审判员 麦育亥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