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715号之二
反诉原告:张家口京城广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红土梁镇二道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7Q06W5N。
法定代表人:燕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77427438068。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娟,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员工。
反诉原告张家口京城广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反诉原告张家口京城广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口京城广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孙建伟